文/王顾左右

考上了“985”大学,学校却未兑现承诺的奖学金,考生将就读的高中告上了法庭。6月28日,湖北法院系统主动披露的一宗个案引发网络关注和舆论热议。

案情并不复杂。2019年4月,十堰某高中为吸引生源,在该校公众号上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其中写明“高考考入985、211、"双一流"高校的,学校给予5万-30万元奖励” 。2022年6月,该校学生王某考入某“985”大学,王某要求该中学支付奖励未果,故提起诉讼。十堰市茅箭区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十堰某高中支付学生小王奖励款5万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现实生活中,类似个案并不常见。学校在招生时承诺,对成绩优异的高考生予以物质奖励,目的无非是为了提高生源质量和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如果校方言而无信,不予兑现写在招生简章里的承诺,必然名誉扫地。窥一斑而知全豹,处一隅而观全局。“吃瓜群众”也难免怀疑当事学校的教育质量——一个不诚信的学校,岂不误人子弟!

从“丑闻营销”的角度来观察,似乎“恶名”也是“知名”。但对于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学校来说,“出尔反尔、不诚信”已然等同于一份对该校“教化”功能的“死刑判决”。有了如此形象的学校,别说提高生源质量,就是在读学生或已毕业的校友,也都将以校为耻。如果学校也有“社死”,这恐怕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正因为“不诚信”的社会代价极高,鲜有学校敢于无视公开承诺,拒不兑现本应给予学生的奖励。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个案,更是少之又少。回到司法场域,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全时全面全维度贯穿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当事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明确给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这属于典型的要约邀请。王某被该中学录取,成为学校的一员,包括奖励条款在内的双方合同正式成立。按照合同约定,王某被“985”大学录取,符合学校事先公布的奖励条件。王某主张学校给付奖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法院坚守诚信原则,依法判决校方应依约向小王同学支付奖励款,这既维护了学生获得奖励的合法权益,也给众多以奖励抢生源的学校敲响了一记警钟。这声警钟,不仅指向司法公正,更在引发社会关注之后,促人思考教育公平、教育目的和教育的本质。

教书育人,教与育不可分。知识传授、技能养成是一方面,培育学生健康的身心和三观是另一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学校所有与学生互动的行为,包括在是否兑现奖励上,都是一种言传身教。往前说,以奖励抢生源,是典型的教育功利主义。学校教育不应只关注学生的高考成绩或学生考上名校给母校能带来的声誉,教育更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往后说,如今判决已下,是否尊重司法裁判,及时纠错,也属于言传身教,且身教大于言传。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正视诚信,依诺履约,既是实现司法公正、彰显法律权威的要求,对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引领当下社会风尚也具有重要意义。学生也好,家长也好,他们都愿意相信,一所尊重承诺,尊重法律,尊重教育公平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学校,更值得信赖。

(作者系法律界人士)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傅铭途 姜雪媛

校对 | 赵丹丹

关键词: